
臨場健康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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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各事業單位落實勞工健康管理事宜,與事業單位共同打造健康優質職場!
臨場勞工健康服務簡介
法源依據
為推廣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及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並於該規則第4條明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50人至299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事宜;其中勞工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自107年7月1日施行;100人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50人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
柏樂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獲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健康顧問服務機構認可(勞職授字第1090204617號函),並依循相關法規協助勞工人數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進行勞工健康管理事宜,其服務層面包含勞工人數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入場輔導方案及勞工人數50人以上特約臨場健康服務等方案,執行各細項如下說明:
臨場健康服務主要項目
遵循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九至十二條之規範進行,內容如下: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為辦理以上勞工健康服務業務時,其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臨場健康服務辦理之相關事項,應以執行紀錄或相關文件保存備查。
以上,如貴公司尚未有臨場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歡迎與本公司聯繫,我們將盡快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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