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場健康服務 幫您照顧員工健康

各界老闆們,您注意到了嗎?

勞動部已分階段擴大勞工健康照顧事宜,自107年7月起已將第一階段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四條之規範擴大至三大類事業單位,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於299~200人應僱用或特約臨場健康服務醫事人員入廠協助進行勞工健康服務事宜;第二階段自109年1月1日起亦擴大至企業勞工人數199~100人應僱用或特約臨場健康服務醫事人員入廠協助進行勞工健康服務事宜 ;第三階段自111年1月1日起亦擴大至企業勞工人數50人以上應僱用或特約臨場健康服務醫事人員入廠協助進行勞工健康服務事宜 ,若違反此項規範且經勞動檢查員/主管機關期限未改善者,雇主將被處3-15萬元罰鍰 。

臨場健康服務內容應遵循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十一、十二條之規範進行,內容如下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為辦理以上勞工健康服務業務時,其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臨場健康服務辦理之相關事項,應以執行紀錄或相關文件保存備查。

如貴公司尚未有臨場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歡迎請洽本網以協助提供相關資訊。

e-mail:bhmc4561929@gmail.com

發表留言